采样清权:写给音乐人的一份参考

15 分钟阅读每个数字都有出处

这段采样我需要清权吗?

如果你从别人的唱片里复制了音频,需要——而且你需要的是两份许可,不是一份。一首已发行的曲目里包含两项版权:音乐作品(歌)和录音制品(母带)。复制一段唱片的片段同时复制了两者,所以你需要一份来自录音所有人(通常是厂牌)的许可,以及一份来自作品所有人(通常是出版方)的许可。不存在什么低于某个时长采样就自动安全的说法:广为流传的「不到七秒」或「不到三个音」规则在任何法条里都不存在,而唯一与之相似的法律原则——de minimis(微量)复制——适用得并不一致,且在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已被彻底否定于录音制品。自己把某个部分重弹一遍、而不是把音频扒下来,可以消除录音一侧的主张,因为 17 U.S.C. §114(b) 规定录音制品权「do[es] not extend to the making or duplication of another sound recording that consists entirely of an independent fixation of other sounds, even though such sounds imitate or simulate those in the copyrighted sound recording」——但它让作品一侧的主张完全不受影响。那条让你录制翻唱的 §115 强制许可在这里帮不上忙,因为采样不是翻唱。清权是私下谈的,费率不公开,而且对权利人能开什么价没有法定上限,包括开口说「不」。先给时间做预算,再给钱做预算:答复往往要几个月,而且经常是石沉大海。

本页是一份参考资料,不是法律建议。它陈述的是法条、行政规章和法院判决怎么说;它不会告诉你该拿你的曲目怎么办。

两份清权,以及为什么一份不够

依 17 U.S.C. §106,每一项版权的所有人享有复制该作品以及在其基础上创作演绎作品的专有权。从一份商业发行中扒出来的一段采样,同时触及两项版权:

  • 录音制品——由母带所有人清权,通常是厂牌。这份许可一般称为母带使用许可(master use licence)
  • 音乐作品——由该歌曲的出版方(可能不止一家)清权。在出版一侧,这份许可一般称为采样使用许可(sample use licence)

Copyright Office 把底层的这道区分说得很直接:「A registration for a musical composition covers the music and lyrics (if any) embodied in that composition, but it does not cover a recorded performance of that composition. Likewise, a registration for a sound recording of a performance does not cover the underlying musical composition」(Circular 56A)。

只拿到其中一份会怎样,最清楚的例证是 Newton v. Diamond 一案:Beastie Boys 采样了六秒——James Newton 演奏自己作品《Choir》的长笛片段中,一个持续 C 音上的三个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开篇那一段就是全部教训:被告「obtained a license to sample the sound recording of Newton's copyrighted performance, but they did not obtain a license to use Newton's underlying composition, which is also copyrighted」(Newton v. Diamond, 388 F.3d 1189 (9th Cir. 2004))。他们赢了——但仅仅是因为法院认定对该作品的使用属于 de minimis,先是在地区法院的即决判决中,上诉时又一次如此认定。

有母带使用许可而无出版许可,不是「清了一半的权」。它就是未清权,只不过手里多了张收据。

还要注意,两侧的权利人数量可以不同。多数情况下一张唱片只有一位母带所有人;而它底下那首歌可能有分属三家出版方的四位词曲作者,其中每一位都得点头。

移植(interpolation)与重弹(replay)改变了什么

Interpolation 指的是把一首既有歌曲的旋律、和声或歌词元素重新录进你自己的曲目里,而不使用原始音频。Replay(或称「re-play」「replacement」)指的是在录音室里把被采样的那部分重新做出来,让它听上去像那张唱片,但并不是那张唱片。

两者在法律上做的是同一件事:消除录音制品一侧的主张,留下作品一侧的主张。§114(b) 明确规定,录音制品权「do[es] not extend to the making or duplication of another sound recording that consists entirely of an independent fixation of other sounds, even though such sounds imitate or simulate those in the copyrighted sound recording.」

由此推出两点。

重弹并不让你免于清权。你仍然需要出版许可,而出版方的谈判地位几乎不会因重弹而被削弱——他们拥有的正是旋律本身。

但重弹确实改变你对厂牌的筹码。如果厂牌拒绝或开出一个不可能的数字,重弹就把它彻底移出了这场对话。这正是重弹服务存在的原因,也是为什么重弹常常是在母带一侧的谈判陷入僵局之后才被委托,而不是在开谈之前。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从另一个方向说了同一件事,它指出「if an artist wants to incorporate a 'riff' from another work in his or her recording, he is free to duplicate the sound of that 'riff' in the studio」,而这给母带所有人实际能收多少设了个上限:「The sound recording copyright holder cannot exact a license fee greater than what it would cost the person seeking the license to just duplicate the sample in the course of making the new recording」(Bridgeport Music v. Dimension Films, 410 F.3d 792 (6th Cir. 2005))。

§115 强制许可帮不上忙。人们常以为,既然不经许可就能录翻唱,那不经许可也能做 interpolation。不能。§115 覆盖的是对已向公众发行的非戏剧性音乐作品制作和发行录音载体,它允许「making a musical arrangement of the work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conform it to the style or mann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involved」——但该改编「shall not change the basic melody or fundamental character of the work,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protection as a derivative work under this title, except with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copyright owner」(17 U.S.C. §115(a)(2))。一首新歌里含有旧歌的八个小节,不是对旧歌的一次演绎;它是一件演绎作品,而 §115 够不着它。

De minimis,以及你为什么不能把一张发行建在它上面

De minimis non curat lex——法律不理会琐屑之事——是一条真实存在的原则。而在采样这件事上,它也是本文中最不可靠的东西。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把它适用于两项版权。Newton 案中,法院给出了标准:「a use is de minimis only if the average audience would not recognize the appropriation.」它据此就作品一侧维持了对 Beastie Boys 的即决判决。十二年后,在 VMG Salsoul v. Ciccone 案中,它把该原则扩展到录音制品,认定采进《Vogue》中的一记 0.23 秒的铜管音不构成可诉侵权,并正面否定了相反的规则:「we find Bridgeport's reasoning unpersuasive. We hold that the 'de minimis' exception applies to actions alleging infringement of a copyright to sound recordings」(VMG Salsoul, LLC v. Ciccone, 824 F.3d 871 (9th Cir. 2016))。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则不这么做,就录音制品而言。Bridgeport 把 §114(b) 解读为赋予录音所有人对自己录音进行「采样」的专有权,并采纳了一条完全不设 de minimis 门槛的规则。它的表述只有一句话:「Get a license or do not sample.」法院从可操作性角度为该规则辩护——「the value of a principled bright-line rule becomes apparent」——并给出理由:「sampling is never accidental … When you sample a sound recording you know you are taking another's work product.」

这一冲突是公开的,而且是被有意制造出来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明说了:在拒绝遵循 Bridgeport 时,它承认自己采取了「the unusual step of creating a circuit split」,并在这么做之前明确权衡了这一代价。最高法院尚未解决它。因此,适用于你的是哪一条规则,取决于诉讼在哪里提起——而选择法院的是权利人,不是你。

在美国之外,分析又是另一回事。在欧盟,欧盟法院在 Pelham GmbH v. Hütter(案件 C‑476/17,2019 年 7 月 29 日判决)中认定,从一份录音制品中取走哪怕极短的一段音频采样,原则上都构成信息社会指令第 2(c) 条意义上的「in part」复制,但如果该采样是以经过修改、耳朵无法辨认的形式被使用的,则不构成复制(CJEU 案卷,C‑476/17)。「耳朵无法辨认」是一项比美国 de minimis 标准更窄、形状也不同的例外,并由各国法院逐案适用。至于其他任何地方,不要假定有任何东西可以照搬。

De minimis 是你被起诉之后才提出的抗辩,不是你在发行之前可以依赖的许可。每一位成功援引它的音乐人,都是在多年诉讼的尽头才做到的。

该找谁,按什么顺序

1. 弄清你到底采了什么。曲目标题、艺人、发行,以及所用片段的精确时间码和时长。如果你说不出来源,你就无法清权,而「我是在一个采样包里找到的」不算答案,除非你有那个包的许可(见下文)。

2. 弄清母带所有人。对一份商业发行来说,这就是 ℗ 那一行里注明的厂牌,或者在曲库转手后的现任所有人。较大的厂牌设有采样清权部门;独立厂牌可能就转到创始人的邮箱里。

3. 弄清作品上的每一家出版方。去检索各集管协会的公开作品数据库,以及相关机械复制授权机构的检索工具。要预期所有权是分割的,也要预期至少有一份份额是由某家管理方而不是词曲作者本人控制的。

4. 先找出版一侧,或者两侧同时找——但绝不要只找厂牌。出版方通常更快,而一份出版方的批准是有用的筹码;如果歌曲一侧拒绝,单独一份母带批准一文不值。当同一家公司同时拥有两侧时——一家厂牌带着关联出版公司,或者一位自行发行且自行出版的艺人——你面对的就是一个一站式(one-stop),整个流程收缩为一次谈判。一站式正是为什么独立来源和音乐库来源往往比名气大的来源更可行。

5. 要预期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权利人有义务回复、谈判或解释拒绝的理由,而在本文讨论的任何地方,采样都不存在强制许可。

一份清权请求必须包含什么

缺了这些的请求会被无视,因为收件人没有它们就没法给这笔交易定价。

  • 来源:标题、艺人、厂牌、发行,以及 ISRC(如果你有)。
  • 所用片段:精确的入点与出点时间码、时长、是哪个元素(一小节鼓、一句人声、一记铜管),重复了多少次,以及是否全曲循环。
  • 你的曲目:标题、艺人、总时长、成品母带的私享试听链接,以及——这是大家最容易忘的一项——一个把采样单独 solo 出来的版本或一段 A/B 对比,好让收件人精确听清被拿走的是什么。
  • 发行计划:日期、载体形式、地区、是单曲还是专辑曲目、有没有视频,以及是否会用于广告或同步授权。
  • 预期规模:如实说,如果实际很小就说小。权利人给一张十万播放量的独立发行定的价,和给一张大厂牌单曲定的价是不一样的。
  • 你提出的分成方案,两侧都要写,以及此前已经取得的任何清权。
  • 你是谁,以及账单该开给谁。

在发行日定下来之前就把它发出去。清权周期通常以数周到数月计,而且没有任何机制可以加速。

这些交易长什么样

在结构上,采样交易由以下几项组合而成。你拿到的是哪种组合,是谈出来的,没有标准答案。

预付费用。一笔一次性付款,有时被描述为可抵扣版税的预付,有时就是一笔不抵扣任何东西的固定费用。在母带一侧,这是常见的形态。

录音端的后端版税。你从该录音获得的净收入的一个百分比,或者一个按件计的费率,付给母带所有人。有时被设计成阶梯式:一笔固定费用覆盖前 n 个单位,之后每到一个门槛再付一笔。

出版份额。在作品一侧,通行的货币不是现金,而是所有权:把新歌中词曲作者份额与出版方份额的一个百分比,永久转让给被采样歌曲的词曲作者和出版方。这就是为什么一段事后被发现的未清权采样,代价可能超过金钱——它可能让你永久失去这首歌全部收入中的一份,包括那些你从来看不到直接明细的表演权与机械复制收入。

买断。一笔了结全部后续义务的一次性付款,没有后端,也没有出版份额。在音乐库素材和独立持有的素材上很常见;在知名曲库上很罕见。

最惠国(MFN)条款。非常常见。MFN 的意思是,如果你给同一首曲目里的任何另一位权利人更好的条件,那么这位权利人自动获得同样的条件。实际效果是,某一方的要价为所有人设了底线,而你没法在一侧便宜谈成、在另一侧贵着谈。谈判时就当每一个数字都会被其他参与者知道,因为在 MFN 之下,实际上就是如此。

署名与审批权。这些交易通常会规定元数据和内页文字中的署名措辞,有时还包括对封面、视频或同步使用的审批权。

关于区间:不存在公开的费率表,任何报出一个来的人都是在猜。采样清权是一个私下的、自由协商的市场,没有法定费率,没有受监管的上限,任何一方都没有披露条款的义务;这些交易普遍带有保密条款。来自权威来源、最接近的公开参照,出自一种相邻的自由市场许可:美国 Copyright Office 就同步授权指出,「musical work and sound recording owners are generally paid equally—50/50—under individually negotiated synch licenses」(Copyright and the Music Marketplace,2015)。两侧之间的这种大致对等,对采样清权来说也是一个合理的先验,而这也正是 MFN 条款咬人的原因。它不是价格。我们不打算凭空造一个出来。

未清权就发行会怎样

六件事,大致按到来的顺序。

交付被退回。发行商和商店在入库时会跑内容识别检查。一段被识别出来的采样可以在发行上线之前就把它拦下——这是你能得到的最便宜的结果。

一次 Content ID 主张。在 YouTube 上,与某份已登记的参考文件匹配上会产生一次主张,其后果由主张方决定:YouTube 的文档把它们列为屏蔽该视频、通过「running ads against it and sometimes sharing revenue with the uploader」将其变现,或者追踪其观看数据——并指出「any of these actions can be geography-specific」(YouTube, How Content ID works)。实际上默认的结果就是:你视频的收入被别人收走。

一次下架。依 17 U.S.C. §512(c),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知后「expeditiously to remove, or disable access to, the material that is claimed to be infringing」,即可保有其避风港。该条款的经济逻辑意味着平台先删除、后裁断。

你的发行商撤下你的内容。发行协议通常都会要求你保证自己持有一切必要权利,并在你没有时向发行商作出赔偿承诺。一段未清权的采样构成对该保证的违反。

诉讼风险。§504 让权利人可选实际损失加上侵权人所得利润,或者每件作品「not less than $750 or more than $30,000」的法定赔偿,在侵权被证明为故意时升至「not more than $150,000」;§505 允许法院把律师费判给胜诉方。有意采样并不是一个容易主张自己无辜的案子:Bridgeport 指出「sampling is never accidental … When you sample a sound recording you know you are taking another's work product.」

按对方条件事后补清权。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结果,也是最贵的那个。一旦曲目已经发出去并在赚钱,你就没有筹码了,价格也会照此设定——通常是作品中很大一份份额,外加已累积的收入。

民事请求必须「within three years after the claim accrued」提起(§507(b)),而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一首未清权的曲目并不会按任何你能预测的时间表变得安全,因为每一次新的利用行为都会把这个问题重新提出来。

替换采样与重新录制这条替代路径

如果清权失败,或者要价超出这首曲目所能承受的,你有三条路。

把那段重弹一遍。请一位乐手,或者自己编程做出来,把编曲对上,重新录一遍。§114(b) 消除了母带一侧的主张。作品一侧的主张仍在,所以这条路只有在出版一侧已批准、或者你重弹的东西本身不构成受保护的表达时才管用。

把那段重写。把旋律和和声改到你不再复制受保护表达的程度。这是一个没有明确界线的判断问题,而「改了几个音」从来都不是一项抗辩。

把它换掉。把采样剪掉,用你自己拥有或已获授权的素材做出等效的东西——这是唯一一条不留法律尾巴的路。

无论你选哪一条,都要在发行之前做。曲目上线之后再替换采样,意味着一份新母带、一次下架和一次重新交付,以及在法律问题之上再加一堆下游元数据问题。

免版税与已授权的采样库:那些许可实际上允许什么

「免版税(royalty-free)」意思是不需要按每次使用支付版税。它不意味着没有限制,也不意味着你拥有你下载下来的东西。

Splice 的条款有代表性,而且异常明确。这些声音「are licensed, not sold, to you.」其授权是「a non-exclusive, non-transferable, perpetual right to use Sounds you obtain …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sounds in music productions to create new recordings … for commercial and non-commercial purposes」,另有一项并行授权覆盖在游戏、电影、电视和社交视频等「Creative Works」中的使用。条款接着明白写道:「You (and/or any applicable third-party contributors or artists engaged by you in connection with the New Recording) will own any original contributions made to the New Recording that are not comprised of Sounds …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you will not own the Sounds」(Splice Terms of Use,§3.1.1.1–3.1.1.2)。

那些禁止事项和授权本身一样要紧。依 §3.1.1.3,你不得「sublicense the Sounds in isolation as sound effects, loops, or as source material for any other form of sample (even if you modify the Sounds)」;不得「redistribute Sounds in new sample packs」;不得「re-record or re-produce the Sounds」;也不得「use the Sounds as source or training material for generative or other type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odels.」Splice 还会为每个声音签发一份「Certified License」,你可以把它拿出来作为证据,「for purposes of evidencing your download to a third party (e.g. distributors, labels, audiovisual media companies)」——一旦某个采样库里的声音触发了内容匹配,发行商要的就是这样东西。

有四项实际后果。

  • 一份采样库许可不是对第三方内容的清权。它覆盖的是该采样库所拥有的东西。如果一个采样包里含有一段未清权的商业唱片采样,采样库的许可救不了这一点,其条款也不会为此向你作出赔偿承诺。请从会说明素材来路的来源购买。
  • 你不能把某个采样库的声音从自己的发行里分离出来再转卖。「不得单独再授权」这一条在整个行业都是标准做法。
  • 为混音比赛放出的分轨和多轨不是采样库。它们带着自己的、通常很窄的条款,限定于某场特定比赛和某个期间。
  • 把许可留好。认证许可、订单确认和采样包条款,是能把一次交付拦阻在一天而不是一个月内解决掉的文件。

各家厂商的条款不同,也会随时间变化;请去读你实际用过的那个采样包的许可,按你使用它的那个日期。

AI 音源分离改变了什么,又没有改变什么

音源分离工具如今能从一份完成的立体声母带中提取出单独的鼓、贝斯或人声分轨,效果是几年前做不到的。这大幅改变了采样的实践。它没有改变分析。

在法律上,一条被提取出来的分轨仍然是那份录音制品。§114(b) 把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定义为制作「tha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capture the actual sounds fixed in the recording」之复制件的权利。一条被分离出来的人声就是对那张唱片中已固定实际声音的一次再取——它是一份经过处理的复制件,不是一次独立固定。针对模仿的排除只适用于「that consists entirely of an independent fixation of other sounds」的录音,而一条分离出来的分轨不是。把一张唱片分离开来,不会让它的各个部分变成无主之物,也不会把一段采样变成一次重弹。

而且一条被隔离出来的分轨会加重、而不是减轻你面临的指控。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de minimis 标准问的是「the average audience would not recognize the appropriation」(Newton)。一段被干净分离出来的人声或 hook,比同一段埋在完整混音里时更容易被认出来,而不是更难。在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这个问题根本不会出现:「Get a license or do not sample」(Bridgeport)。

真正尚无定论的,是这一点之下游的一切。美国还没有法院就专门围绕 AI 音源分离构造的案件作出裁判;美国 Copyright Office 在版权与人工智能方面正在进行的工作,处理的是训练、作者身份与披露,而不是对既有母带的分离(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分离本身是否构成一次侵权性的中间复制、检测系统如何对待被分离的内容,以及这套分析与合理使用如何相互作用,都还是开放问题。而这份不确定性对一张发行没有任何帮助:无论如何,你在分离之下游所做的复制都是复制。

发行前清单

在你的发行日被公布之前就把这份清单走一遍,而不是之后。

  • [ ] 项目中每一处被采样的元素都已列出:来源曲目、艺人、厂牌、入/出时间码、时长,以及出现了多少次。
  • [ ] 对每一处,你都已经确认了母带所有人和作品上的每一家出版方,并有联系方式。
  • [ ] 已向两侧发出书面请求,内容包含所用片段、A/B 对比、发行计划和拟议分成。
  • [ ] 你已从两侧的每一位权利人处拿到书面确认——不是一句口头同意,也不是一串语气积极的邮件往来。
  • [ ] 每一份许可都写明:地区、期限、覆盖的载体形式与媒介、是否包含同步与广告、费用及任何阶梯门槛、任何出版份额、署名措辞,以及是否适用 MFN。
  • [ ] 采样一侧谈定的出版份额,已按同样的百分比反映在你的分成表以及你在协会与机械复制授权机构的登记中。
  • [ ] 曲目中每一处来自音乐库或采样包的声音,都能追溯到一份你仍然持有的许可,并把认证许可或收据与项目文件存放在一起。
  • [ ] 项目中没有任何东西来自一个没有标注的文件夹、一段 YouTube 扒轨、一份泄露的分轨、一份从商业唱片做出的音源分离输出,或者一个你说不清来路的采样包。
  • [ ] 一切无法清权的内容都已重弹、重写或移除——而且交付的母带就是体现了这一点的那个版本。
  • [ ] 你交付的署名与元数据按各份许可的要求列出了被采样歌曲的词曲作者。
  • [ ] 以上全部与项目放在同一个文件夹里,这样一旦交付被拦下,你当天就能回应。
本文中的每一种补救办法,都会随着发行日的临近而变得更贵,而最便宜的那一种——把采样换掉——只有在母带定稿之前才有得选。

参考来源

  • 17 U.S.C. Chapter 1(§106 专有权;§114(b) 把录音制品权限定于对已固定实际声音的再取,以及对模仿或仿真之独立固定的排除;§115(a)(2) 强制许可下的音乐改编)— https://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html
  • 17 U.S.C. Chapter 5(§504(c) 法定赔偿;§505 律师费;§507(b) 三年时效;§512(c) 收到通知后迅速移除)— https://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5.html
  • 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Registration of Musical Compositions and Sound Recordings, Circular 56A(登记其中一项并不覆盖另一项)— https://www.copyright.gov/circs/circ56a.pdf
  • U.S. Copyright Office, Compulsory License for Making and Distributing Phonorecords Other Than Digital Phonorecord Deliveries, Circular 73A(§115 许可的范围)— https://www.copyright.gov/circs/circ73a.pdf
  • Newton v. Diamond, 388 F.3d 1189 (9th Cir. 2004)(采样「requires a license to use both the performance and the composition」;被告取得了录音许可但未取得作品许可;「a use is de minimis only if the average audience would not recognize the appropriation」)— https://cdn.ca9.uscourts.gov/datastore/opinions/2004/11/09/0255983.pdf
  • 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 410 F.3d 792 (6th Cir. 2005)(「Get a license or do not sample」;§114(b) 之下的明确界线规则;许可费以在录音室重做该采样的成本为上限;「sampling is never accidental」)— https://storage.courtlistener.com/pdf/2005/06/03/bridgeport_music_inc_v._dimension_films.pdf
  • VMG Salsoul, LLC v. Ciccone, 824 F.3d 871 (9th Cir. 2016)(「we find Bridgeport's reasoning unpersuasive. We hold that the 'de minimis' exception applies to actions alleging infringement of a copyright to sound recordings」;法院承认自己在「creating a circuit split」)— https://cdn.ca9.uscourts.gov/datastore/opinions/2016/06/02/13-57104.pdf
  •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Pelham GmbH and Others v. Ralf Hütter and Florian Schneider-Esleben, Case C‑476/17,2019 年 7 月 29 日判决(从录音制品中取走的音频采样原则上构成部分复制;但以耳朵无法辨认的修改形式使用时则不构成)— https://curia.europa.eu/juris/liste.jsf?num=C-476/17
  • 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the Music Marketplace(2015)(同步授权发生在自由市场中;「musical work and sound recording owners are generally paid equally—50/50—under individually negotiated synch licenses」)— https://www.copyright.gov/policy/musiclicensingstudy/copyright-and-the-music-marketplace.pdf
  • YouTube Help, How Content ID works(一次匹配产生一项主张,由主张方选择屏蔽、变现或追踪该视频,且可能按地区区分)— https://support.google.com/youtube/answer/2797370
  • Splice, Terms of Use(§3.1.1.1 面向 New Recordings 的授权;§3.1.1.2 Creative Works;§3.1.1.3 禁止用途,包括不得单独再授权声音、不得在新采样包中再发布、不得重新录制,以及不得用作 AI 训练素材;§3.1.1 Certified License)— https://splice.com/terms
  • 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该局的 AI 工作计划)— https://www.copyright.gov/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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